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865号
原告:彭海波。
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十里铺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特5号。代表人:彭红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文,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彭海波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十里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波于2016年8月22日以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海波负担。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