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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284民初1536号

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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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1536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马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马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离婚,2009年复婚,婚后无子女,因我与马某某经常打架,并且现在已分居,故起诉离婚。马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4日,孙某某与马某某登记复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7月18日,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马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孙某某、马某���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庭审中,孙某某无证据证明其与马某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孙某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孙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