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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029号

陈妙玲与佛山市南海区联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联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耀华,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妙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联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陈妙玲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75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南海区联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目前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与原注册地址不符,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实际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住所地不一致,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