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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财保140号

周红亮、XX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红亮,XX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财保140号申请人周红亮,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XX远,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申请人周红亮与被申请人XX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红亮以对XX远享有债权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XX远在法院账户中的赔偿金38789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红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远在法院账户中的赔偿金38789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长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