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财保140号申请人周红亮,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XX远,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申请人周红亮与被申请人XX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红亮以对XX远享有债权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XX远在法院账户中的赔偿金38789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红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远在法院账户中的赔偿金38789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长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