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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408号

李子荣与李青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荣,李青山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荣,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青山,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李子荣申请本院终结(2016)内06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