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352号
原告:张益芹,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黑龙江省鼎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街X小区X号楼X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
被告:杨玉芹,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X委*组。
原告张益芹与被告黑龙江省鼎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付永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6月1日,原告张益芹申请将被告付永贵变更为杨玉芹,本院准予。
原告张益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益芹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益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益芹负担。
审判员 谭满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钧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