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荣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荣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荣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8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4.4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温文渊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