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380号原告余金某,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崔德某,女,1958年0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某诉被告崔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金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余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开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为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