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430号
原告:刘波,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特6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步行街3号4区1025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14层1401内1401、1403、1409。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莉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第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