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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430号

刘波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波,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430号

原告:刘波,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特6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步行街3号4区1025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14层1401内1401、1403、1409。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莉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第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