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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612号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612号

原告:梁某某,女,现住山丹县。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山丹县。

原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