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执256号之八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泽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泽燕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56号之八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泽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256号之八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泽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泽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郭泽燕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