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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9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慈善会与被执行人张秀华,石艳清,冯忠德,林海蛟,杨利,马向阳,邱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慈善会,张秀华,石艳清,冯忠德,林海蛟,杨利,马向阳,邱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慈善会。被执行人张秀华,男,满族,1977年6月24日生,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石艳清,女,满族,1980年4月14日生,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冯忠德,男,满族,1977年4月29日生,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林海蛟,男,满族,1977年2月8日生,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杨利,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马向阳,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邱卫东,男,满族,1984年8月22日生,现住新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慈善会与被执行人张秀华,石艳清,冯忠德,林海蛟,杨利,马向阳,邱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秀华,石艳清,冯忠德,林海蛟,杨利,马向阳,邱卫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