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487号
原告: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20590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庙墩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理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赵晓敏,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兴旺,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1元(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