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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485号

洛阳科大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科大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485号申请人洛阳科大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西。法定代表人赵卫杰,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2层。法定代表人连民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永伟,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洛阳科大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永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科大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永伟的银行存款736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永伟的银行存款736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张斌名下位于洛龙区英才路8号中泰华庭12幢2601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