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893号原告佛山市龙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钟水松。委托代理人左高兴,系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贤生。被告谭桂珠,女,汉族。
原告佛山市龙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桂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欧阳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龙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桂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龙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被告名义竞买房屋,竞买的上限价格为6140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中介咨询及服务费确认书》确认委托竞买服务费用为15000元,被告预付了5000元,竞买成功后,被告应支付剩余10000元。2016年1月8日,原告按照被告委托参与约定的房屋竞买,且以614000元的价格成交。原告应当支付剩余服务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谭桂珠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谭桂珠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被告名义竞买房屋,竞买的上限价格为614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中介咨询及服务费确认书》确认委托竞买服务费用为15000元,被告预付了5000元,竞买成功后,被告应支付剩余10000元。2016年1月8日,原告按照被告委托参与约定的房屋竞买,以614000元的价格成交。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中介咨询及服务费确认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参加竞买服务,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元,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桂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龙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龙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7.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谭桂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欧阳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敏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