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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541号

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雅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陈雅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541号

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荷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陈雅红。

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雅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文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