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541号
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荷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陈雅红。
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雅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原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文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