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69号申请人执行人:田加清,男。
被执行人:杨凯,男。本院在执行田加清与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
一、向田加清给付货款793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2%的月利率计息);
二、向田加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田加清与杨凯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杨凯一次性给付田加清轮胎款6000元,田加清自愿放弃下余1930元(已当即给付完毕);
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杨凯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