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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763-1号

钟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海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763-1号移交执行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钟海明,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贵州省长汀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736.52元,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钟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钟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礼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小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