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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531号

牛玉喜上诉牛和平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牛玉喜,牛和平,李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玉喜,男,1934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彦苹(系牛玉喜之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和平,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梅,女,1968年6月2日出生。

上诉人牛玉喜因与被上诉人牛和平及李春梅共有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牛玉喜与边秀婷向本院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本院(2016)京01民终175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应归牛玉喜、边秀婷、牛和平、李春梅四人共同共有。因该主张与牛玉喜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一致,经本院释明,牛玉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牛和平、李春梅表示同意牛玉喜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玉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牛玉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牛玉喜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牛玉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洁芳

审判员  刘国俊

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梦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