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华被执行人苏和平被执行人高燕琴本院在执行张胜华申请苏和平、高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