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502执736号陈秉南、北海子豪华业兴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秉南与被执行人北海子豪华业兴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份工资5,234.25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14日至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共2,966.00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经济补偿金2,000.00元;4、加倍支付上述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执行款项10,425.1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