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698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
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汉族,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合川区缤果城新西南歌城,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合川区。经营者:邓永模,男,合川区缤果城新西南歌城经营者。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川区缤果城新西南歌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颖
代理
审判员 姜蓓
人民陪审员 陈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