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50号
申请执行人:宫恩良。
被执行人:韩小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宫恩良与被执行人韩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小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的62×××14帐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4.63元。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小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号汽车一辆。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