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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283号

戎某与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戎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283号

原告:戎某,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辉,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志超

审 判 员  常晓楠

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元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