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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405号

原告临泽县农商银行与被告李兴武、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武,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05号

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中,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兴武。

被告:陈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虎。

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武、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