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05号
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中,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兴武。
被告:陈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虎。
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武、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