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6584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琦,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 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