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民初1109号

王雪勤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雪勤,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09号

原告:王雪勤,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王雪勤与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6)豫1622民初1098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已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22民初109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邓春玲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许 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