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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996号

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陶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陶保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996号

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世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陶保兵,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陶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