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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392号

高振影与朱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振影,朱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92号

原告:高振影,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朱保平,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高振影与被告朱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朱保平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孟献蕴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