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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1362号

李鸿飞与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启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鸿飞,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启乘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362号

原告:李鸿飞,女,回族,生于1965年4月5日。

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鹿邑县。

负责人:孙桂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启乘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贾敏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蔡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鸿飞与被告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启乘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鸿飞于2016年8月22日以患病需要住院休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鸿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应当准许原告李鸿飞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计18280元,由原告李鸿飞负担。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季禹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