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362号
原告:李鸿飞,女,回族,生于1965年4月5日。
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鹿邑县。
负责人:孙桂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启乘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贾敏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蔡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鸿飞与被告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启乘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鸿飞于2016年8月22日以患病需要住院休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鸿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应当准许原告李鸿飞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计18280元,由原告李鸿飞负担。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季禹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