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民初2304号

徐某与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04号

原告:徐某。

被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