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04号
原告:徐某。
被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露露 关注公众号“”
徐某与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04号
原告:徐某。
被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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