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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恢字第00010-2号

曾祥政、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祥政,邵建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恢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政,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邵建华,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关于曾祥政诉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8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邵建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3栋2单元12层1号的房屋。2016年8月9日,买受人闫斌华(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15-3-2号,身份证号码)以896,9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将拍卖款汇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恒庆花园3栋2单元12层1号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闫斌华所有。

二、买受人闫斌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辉

审判员  梅祥新

审判员  任国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