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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395号之一

原告姜焕武与被告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兴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焕武,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胡兴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395号之一原告姜焕武,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办公室主任,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法定代表人关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兴彬,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胡兴彬,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焕武与被告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胡兴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焕武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焕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保全费220.00元,合计355.00元由被告辽宁圣金实业有限公司、胡兴彬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华

审 判 员  张殿志

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