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664号起诉人:李少银。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起诉人李少银的民事起诉状,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起诉人李少银递交的补正材料。起诉的主要事由为:要求被起诉人唐山市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起诉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7875元。起诉人称:李恩握生前系三女河村村民,1982年土地发包时,其承包耕地1.5亩。李恩握于1987年7月29日去世。其承包地仍由起诉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着土地的农业税、提留统筹等及粮油订购任务,并一直延至2002年1月1日被起诉人第二轮发包时。1998年修建唐山新机场,被起诉人的土地被征用2130.99亩,其中包含起诉人耕种的上述土地。征地补偿款计48560048元,全部下拨给被起诉人。1999年11月4日至2001年6月7日被起诉人按照当时在册农业人口先后向每人发放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875元。被起诉人以李恩握已去世,不属于在册人口为由拒绝向起诉人发放上述款项。为维护起诉人的权益,故诉至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首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并且本案中在被起诉人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李恩握已经死亡,已经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最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少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 静
审判员 杨术慧
审判员 李国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