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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76-2号

王西峰与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西峰,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76-2号

申请执行人:王西峰,市民。

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南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学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西峰与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西峰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018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