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邓荣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荣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太平镇。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荣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5381执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荣军所有的坐落于罗定市罗城街道的房地产一处,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梁荣军所有的坐落于罗定市罗城街道的房地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焯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文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