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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230号

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诉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230号

申请人: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庄翠荣,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建成,住伊宁市。

被

申请人: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叶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新疆天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5万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 思 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