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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814号

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14号申请人满某,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6年度抚养费28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案件款1500元,下欠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1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81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弋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