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31民初214号

铁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铁某某,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31民初214号

原告:铁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强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铁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铁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某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