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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693号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某,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93号申请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龚某某,女。申请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龚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崔某某经济困难帮助费1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龚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崔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长会

审 判 员  胡培哲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