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桂珍,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泰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邹永康,总经理。
上诉人钟桂珍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泰翔实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4民初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采光、日照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以该区域作为动迁规划区域,正与居民进行动迁补偿协商,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4民初8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洪稷
审 判 员 秦振敏
代理
审判员 朱隆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