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34号申请人王英,女,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涝店镇中南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同泉,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0元,并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