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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228号

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228号

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连吉玉

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张博,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峰,居民。

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守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延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