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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491号

原告李国庆与被告胡爱军、蒋爱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国庆,胡爱军,蒋爱月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491号原告李国庆,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平气,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爱军,男,49岁,汉族。被告蒋爱月,女,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庆与被告胡爱军、蒋爱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文宏

审判员  左雅萍

审判员  刘春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