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991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盾,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会盘,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会盘车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明飞���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