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02财保字第22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地址:岳阳市某某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邬某某,汉族,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于2015年9月7日作出了岳楼征决[2015]第X1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了保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和邬某某的银行存款102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103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和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