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176号
原告:陈平。
被告:尹衍刚。
被告:王本娟。
被告:臧金波。
被告:王丽。
原告陈平与被告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陈平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