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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175号

XX与罗杨、胡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罗杨,胡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175号原告XX,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黄德芬,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杨,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告胡美丽,女,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罗杨、胡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8元,财产保全费659元,合计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红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