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特19号申请人谢兆刚,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驾校教练,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利涛,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李念森,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申请人谢兆刚与申请人李念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南市历城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7月18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李裕辉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谢兆刚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涛与申请���李念森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济南市历城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谢兆刚与申请人李念森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念森向谢兆刚支付借款共计42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支付借款2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再支付借款5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再支付借款1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再支付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若李念森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经司法确认后谢兆刚可以就全部借款42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李念森逾期未履行,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互不追究。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谢兆刚与申请人李念森于2016年7月18日经济南市历城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裕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娄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