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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055号

周立民与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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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055号原告周立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经营者王永杰,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