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055号原告周立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经营者王永杰,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王永杰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